本報訊 8月13日,記者從交通運輸部獲悉,交通運輸部新修訂的《船員培訓管理規(guī)則》(簡稱《規(guī)則》)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規(guī)則》進一步明確了《船員條例》設定的船員培訓許可制度,船員培訓機構開展的每一項船員培訓業(yè)務都應當依照規(guī)定取得相應的許可。
據(jù)悉,船員培訓按照培訓內容分為船員基本安全培訓、船員適任培訓和特殊培訓三類,按照培訓對象分為海船船員培訓和內河船舶船員培訓兩類。由此交叉對應形成的船員培訓體系包括47個項目。
為了更清晰地說明各個培訓項目的許可條件,《規(guī)則》制定了4個附件,分別就海船船員培訓和內河船舶船員培訓中每一個培訓項目,對教學場地、設施、設備以及教學人員的要求進行了細化和明確。
考慮到船員培訓項目繁多、工作量大,《規(guī)則》規(guī)定,船員培訓機構向中國海事局遞交船員培訓申請材料,中國海事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同時,中國海事局在受理船員培訓申請之后,可以委托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或省級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完成對培訓機構的現(xiàn)場核驗工作,以提高工作效率。
從建立良好的船員培訓市場秩序的角度,《規(guī)則》要求培訓機構應當按照《船員培訓許可證》載明的培訓項目、地點和海事管理機構確定培訓規(guī)模開展船員培訓。從事船員培訓的教員不得與兩個以上的培訓機構同時簽訂期限在1年以上的勞動合同,并要求對出勤率低于規(guī)定課時百分之九的學員,培訓機構不得出具培訓證明。
《規(guī)則》還進一步明確了船員培訓許可與船員教育和培訓質量體系的關系,即建立和有效運行質量管理體系是取得船員培訓許可和保持許可有效性的必要條件?!兑?guī)則》還將航海教育中關于船員培訓的內容剝離出來,納入到船員培訓的范疇進行管理,從而理清了航海教育和船員培訓的關系。
來源:中國水運報